麻山区人民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2-04-26 15:37:29




    4月26日上午,麻山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继东主持并就麻山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向媒体进行了通报。随后,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袁梦琦公布了1起典型案例。

    一直以来,麻山法院高度重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及政策精神,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等三个方面深入推进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做好了相关实施、培训、宣传工作。

    被告衣某某于2016年在原告鸡西市某种子商店赊购化肥、农药,共欠化肥、农药款35 500元,双方约定2018年年末还清欠款,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息1%计算利息,截至2021年2月利息共计13 300元(38个月),上述款项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化肥、农药款本息合计48 800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化肥、农药后未付款,于2018年4月26日就双方间上述债权债务签订欠据1份,欠款金额35 5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因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故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借期内利息计算标准支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系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被告衣某某应当偿还原告鸡西市某种子商店欠款本金,并按尚欠本金支付利息。

    本案中,参加审理该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能够积极参与到案件审理中,与主审法官共同研究案情,并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如: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关于欠款利息的计算,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效力性强制规定,进行了认真甄别与核实。

    人民陪审员在此案的审理中,参审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展示了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的良好法律效果。人民陪审员具有通民情、知民意、懂常理、接地气的优势,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确保司法公正,麻山法院将继续坚持“阳光司法”理念,不断加深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其知民情、懂民意、解民忧,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势,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法院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等各项审判流程活动中,助推司法公开、公正。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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