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董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的母亲一同来到麻山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出双方达成和解并递交和解协议。
因谭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董某向麻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执行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通过线上查询谭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在线下调查中,执行人员通过村委会了解到谭某在村里有耕地的财产线索,后经调查,谭某在村里的耕地现由其母亲代为管理且已经租赁给他人耕种,经村委会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每年土地租赁费用抵偿案件款直至偿还全部案件款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向麻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和解协议,谭某母亲现场交付给董某本年度土地租赁费用。
麻山区人民法院一直以来在保证案件顺利执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上下功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可以让被执行人先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再逐步履行债务,能够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对减少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纠纷,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