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10-31 10:24:19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2012)麻审管办字第5号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业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审判管理工作,现将《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法院  案件评查   通知                      

抄  送:中院审管办    2012年6月14日印发(共印20份)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为加强审判管理,健全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促进均衡结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法院对立案、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移送、诉讼费收取等各节点的工作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重点是审限控制,以保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条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监督的案件,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的各类案件,以及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和法院赔偿确认案件等。

第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负责本院和下级法院各类案件审判各个节点工作情况的管理、监督、检查、分析、通报等工作。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全院各类案件均由立案庭统一审查后,依法及时立案。

一审案件:立案庭收到起诉书(状)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刑事公诉案件除外)。 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审判监督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本院提审、再审的案件和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抗诉书的两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赔偿确认等案件,审查立案时间比照一审案件审查立案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立案庭对已决定立案的案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因承担管辖权异议审查、诉讼保全等程序性工作而不能按期移送的,案件移送卷宗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第三章 审理和执行期限

第六条 立案庭审查立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将案件发送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庭长或主任应在收案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审理的独任审判法官或合议庭的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确定审理期限。

主审法官决定开庭时间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第七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有法定审限的案件按照法定审限管理,无法定审限的案件按照院定期限管理。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法定期限

(一)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2013年按新修订《刑诉法》执行)。

(二) 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不得延长审限;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不服罚款、拘留民事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五日。

(三)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适用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三十日内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六)国家赔偿案件: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二、无法定审限案件的院定期限:

(一)有关法律适用的请示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二)延长审限的案件审查期限为十日;

(三)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因未缴纳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

(四)执行案件的复议、请示、指定管辖案件审理期限为二个月;

(五)破产案件审理期限为一年,因客观情况需延长的,报院长批准,每次可延长半年。

(六)涉外案件审理期限为一年;

(七)申诉复查案件审理期限为四个月(含调卷的时间);

(八)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申诉案件为立案后的六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延期审理期间;

(三)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送达期间、鉴定的期间;

(八)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九)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但应确定调解期间。

(十)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十一)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三)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四)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九条 无法定延长审限事由,致使案件不能审结而超审限,合议庭应书面说明事由经庭长、分管院长签批后入副卷备查。

第十条 法定期限案件需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合议庭应当在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经本庭庭长批准后提出申请,报分管院长决定延长的时间和次数,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第四章 结案

第十一条 各合议庭应严格执行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期限内结案。一般情况下,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日期;不对外出具法律文书案件的报结日期以结案报告核批日为准。

第十二条 案件审结当日,主审法官将结案情况在当月20日前审判流程信息情况表和裁判文书报审管办确认结案。

第五章 案卷移送与归档

第十三条  卷宗的移送和返回由立案庭统一办理,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将案件直接报上级法院,应均交由立案庭办理,立案庭对收发案件信息情况登记造册。

对上级法院直接返回给本院各业务庭的案件,应交立案庭审查登记后,再返给业务庭按程序处理。

基层法院和本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书或抗诉书连同卷宗、证据等移送上级法院。

基层法院和本院审结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状的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在三日内,向上级法院移送本案的卷宗、证据等材料。严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延误时间,拖延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  在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在五日内移送全部卷宗和证据,至迟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上级法院调取的案件卷宗,尚未归档的,应由立案部门督促案件主审法官在三日内立卷归档并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五条 案件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应在案件报结后十五日内完成卷宗归档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卷宗归档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案卷之日起七日内归档。

第十七条 因申诉复查或再审案件,调取案件的,应在结案后的十日内将案卷退还档案部门。

第十八条 档案部门收到各业务部门送交归档的案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案卷是否符合归档要求,合格的按程序归档,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卷。

第十九条 档案负责管理案件归档工作,档案室每月25日前,检查各部门案卷按期归档、超期归档和超期未归档情况,并统计列表报审管办。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审管办应加强对案件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审理期限、执行期限、归档期限的检查,建立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建立超过期限的通报制度。对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提前十五天进行预警催办,对超审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每季度对因法定事由扣除审限、客观事由延长审限的案件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审管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案件超审限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列》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超审限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