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则

发布时间:2012-10-31 10:19:18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2012)麻审管办字第1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标准

    与制作格式的通知

    各业务庭: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及裁判文书水平,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中遇到的常见问题,特制定本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审管办沟通。

    一、 基本要求

    裁判文书应当严格依法制作,完整体现各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针对当事人争议焦点,围绕裁判理由,充分论证说理,全面反映办案过程。 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逻辑严谨、繁简适当、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格式规范、庄重美观。

    二、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标准

    (一)裁判文书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参照规章。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可以引述,但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引用。

    (二)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准确、完整、具体,论证说理涉及多个争议问题的,应当一论一引,裁判主文前最终援引法律依据时,只引用法律条文序号。法律条文全文简单的,可以直接引用,全文复杂的,可以进行归纳,并以附件形式全文附后。对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的阐释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可以一并在附件中载明。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符合一定的逻辑顺序:

    1、程序法、实体法须同时引用的,应当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

    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须同时引用的,应当先引用法律法规,后引用司法解释,也可以先引用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再引用实体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既有原则性法律条文又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应当引用具体法律条文;

    4、法律条文的引用应当依照先主后次和条、款、项、目的顺序。

    三、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

    (一)裁判日期应当为裁判的确定日期。当庭宣判的,应当写当庭宣判的日期;定期或者委托宣判的,应当写裁判文书确定的日期;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写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日期;未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经院、庭长或审判长签发的,应当写合议庭评议或复议作出决定的日期。裁判文书日期上下均须空出一行。

    (二)法院印章应当端正加盖在裁判日期的中间上方,下沿“骑年压月”,不得污损国徽。印章的颜色为红色,印迹应当清楚。法院印章不得第二次加盖。

    (三)以下情况,使用小写的汉字数字:

    1、判处的刑罚;

    2、裁判文书尾部的上诉期限及签发日期;

    3、裁判结果需要分段列项的序号;

    4、固定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作为词素的数字;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的概数,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使用顿号断开;

    6、表示约数的(约数应当慎用);

    7、其他根据需要应当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形。

    (四)以下情况,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

    2、除上诉期限及签发日期之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3、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

    4、其他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形。

    (五)运用阿拉伯数字,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2、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为单位;

    3、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

    4、同一份裁判文书对同一数字的表述应当一致。

    (六)裁判文书需要分段、分节,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的,按下列方式表述

    1、第一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2、第二级用(一)、(二)、(三)等依次表述;

    3、第三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4、第四级用(1)、(2)、(3)等依次表述;

    5、第五级用①、②、③等依次表述。第一级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使用顿号隔开,第二、四、五级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不使用标点符号,第三级的序号与文字内容之间使用圆点隔开。

    6、仍有层级的,用英文字母表述。

    (七)裁判文书使用计量单位应当注意

    1、长度计量单位采用米制,单位名称用米、千米(公里)、海浬表述,一般不得使用公分、尺、寸、分。

    2、质量(重量)计量单位用克、千克、吨表述,一般不得使用两、斤。

    3、面积、体积(容积)计量单位用平方毫米、厘米、分米、米、立方毫米、厘米、分米、米、毫升、升等表述。

    4、时间计量单位用秒、分、时、天(日)、周、月、年表述,一般不得使用点、刻。

    5、温度计量单位用摄氏度—℃表述。

    6、上述不得使用的,涉及当事人引述或约定情形除外。

    (八)、裁判文书使用标点符号应当注意

    1、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各项之间用逗号,结尾用句号。

    2、较长的主语和前置状语后用逗号。

    3、直接引语、必须表述的不规范用语,用引号。

    4、表述文字的省略,用省略号。

    5、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其他文件用书名号,发文机关名称在书名号内。书名号中还须用书名号的,用单书名号。

    6、“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说明、评述下文的词语后,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或句号。

    7、“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下文的词语后,用冒号。

    8、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的,项与项之间用分号,最后一项用句号。

    9、引用法律条文某项的规定时, “第”字后数字不加括号。

    10、诉讼参加人称谓与姓名、名称之间,不用标点。

    (九)、印制裁判文书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

    2、编排字体应当规范:

    3、法院名称使用2号宋体字;

    4、文书名称使用1号黑体字;

    5、案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

    6、版式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页码居中,左空(订口)大于右空(翻口)。

    7、正本有两页以上的,用粘贴方法。

    审  管  办

    二0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法院  法律文书  格式  通知

    麻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2012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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