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山区法院:优化营商环境 化解土地纠纷

  发布时间:2020-11-30 11:00:21


    2019年,麻山区法院共审结两件土地纠纷案件均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农林水牧局土地租赁合同一案,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11月22日审结,经审理原告赵某与某畜牧局签订草原建设协议,约定某畜牧局每年给原告30 000 元利润,原告称被告从国家取得草原补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在建设草原期间产生了利润。原告所提交的拖欠土地承包费的欠条上不存在被告单位名称以及被告单位公章,仅有曲某某的个人签名及捺印,应视为曲某某的个人行为。综上所述,原告赵某要求被告某农林水牧局偿还欠款200 000元及利息损失100 000 元,并要求利息给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土地租赁合同一案,于2019年8月5日立案,2019年10月24日审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在麻山区房屋动迁过程中,李某向区政府提出为其提供土地的要求,麻山区农委工作人员韩某便以个人名义向高某某租赁土地并交由李某某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李某某要求继续使用土地,韩某某向高某某提供其他形式的补贴,故高某某未对李某某继续使用土地提出异议。2018年6月,麻山区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并为高红新办理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为高某某所有。李某某仍未履行归还土地,高某某诉至本院,本院予以认可。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返还土地五亩并赔偿原告高某某损失2 000元。

责任编辑:袁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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