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中级法院一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中级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中级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香港、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限
1、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间,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升以下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促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仅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执行案件需缴纳的费用
执行财产数额 收费率
1万元 50元/件
1万元至50万元 X0.0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 X0.0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 X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 X0.001+67400元
1、申请执行人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将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案件,每件按照50—500元交纳。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判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裁判、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