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私自转移法院查封财物一案,进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为庞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麻山法院执行局于2011年12月立案,执行过程中,麻山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采砂船及铲车进行查封处理。在查封后,李某私自将采砂船及铲车进行转移,致使本案无法进行。麻山法院多次通知李某前来法院核实,李某始终未到法院说明此事。麻山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已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本案中李某私自转移查封物品,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麻山法院对李某行为做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麻山法院将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和惩戒力度,以保障基本解决执行难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