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山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告知制度(试行)
麻山法院为保障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 在麻山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
二、 对依法申请的当事人,我院予以准许。
三、 申请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及当事人范围: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
四、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将其意见写入笔录,记录在卷。
五、 诉讼当事人在申请陪审员参加诉讼时,将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以增加案件透明度。
六、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七、 人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