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山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毕某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查封工作。
本案为金某与毕某等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毕某在合同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金某依照合同约定,向麻山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麻山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毕某位于密山市的五处商业用房及一栋住宅楼进行了财产保全查封。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麻山法院在接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财产保全相关工作,用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道路上,麻山法院争分夺秒、攻坚克难,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