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分析与犯罪研究
麻山区人民法院 王 莹
新生代农民工一词源于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后、90后,这批人目前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1.5亿人里面占到60%,也就是说我国大约有1亿人口是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是出生以后就上学,上完学以后就进城打工,相对来讲,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不是那么熟悉。他们渴望融入城市生活,而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好接纳他们的准备。他们有着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的“三高一低”特征。随着第一代农民工的逐渐老去,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新时期农民工的主力军,他们在为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所引发的犯罪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怎样减少和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近期我院对于2008和2009年在本辖区内发生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虽然案件数量统计结果为零,但是为防患于未然我院积极开展了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心理分析与犯罪研究”的讨论活动,认真分析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心理特征及犯罪特征,并提出了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及合理化建议。认识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是在新生代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尚存、就业日益严峻等社会背景下发生的社会问题。随着第一代家民工年龄的增大和逐步返因农村,新生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农民工的主体。这部分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与其长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在文化程度、人格特征、打工的主要目的、城市认同感、生活方、工作期望、与农村家庭的经济联系等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也迥然不同。他们的“城市梦:”也比他们的父辈更执著,他们中间大多数人不愿意在结束了若干年的打工生涯后回乡务农。他们中间绝大多数根本没有务农的经历和经验。具体地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犯罪类型多样化。1、财产性犯罪为主。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入不敷出,在贪欲的影响下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2、暴力性犯罪突出。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对现状不满,通过故意杀人和伤害等犯罪报复社会。3、性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新生代农民工在缺少良好教育的条件下,他们的性道德的形成往往落后于身体发育;部分人追求低级趣味和感官刺激。因此,一些新生代农民工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实施强奸、猥亵、轮奸等性犯罪。二、犯罪形式团体化出现了共同犯罪情况。表现在:1、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人员是在周围人员的影响下,个体产生的一种与他人相一致的越轨行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有着更强烈的物质和精神诉求,一旦现实不能满足诉求,很容易引发团伙性犯罪。 2、部分来自不同地域的外来人员和犯罪分子,由于集居在同一社区,相互认识、相互影响,逐渐形成犯罪团伙,实施共同犯罪行为。3、部分由来自同一地域的老乡、朋友等组成,还有的共同犯罪成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聚集到一起组成的家族团伙型共同犯罪案件。三、犯罪手段智能化。新生代农民工整体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对外界信息的接受能力和对新鲜事物的学习和接纳能力明显较强。在实施犯罪时,为了避免被发现和惩罚,他们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越来越先进,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如伪造证件、信用卡、采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盗窃财物等。面临如此严峻的社会问题,我们不得不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引发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呢?主要表现在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原因表现在:1、整体素质不高。有调查显示在437名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高中以上学历者仅占总人数的12.34%。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这些工作往往收入低、环境差、不稳定并且缺乏保障,长期从事这种工作,势必让他们感到失望和厌倦,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2、法制意识淡薄。在庭审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其实是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3、过于注重享乐。新生代农民工因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注重享乐。当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崇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因为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步入城市谋求发展时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这些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社会原因表现在: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据调查,有28.7%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18.6%和34.1%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很难享受到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福利待遇,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还有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现行的户籍制度把他们排斥在城市体系之外,他们无法享受到各种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虽然长期生活在城市里,但又不能和城里人“平起平坐”地交往,自尊心使他们与城里人形成一种交流屏障。这种交往的隔阂造成他们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一种过客心理,常表现在行为上偏重私利、忽视是非、关注结果而不计手段等,反映出来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就不足为奇了。处在城市化进程中的第二代农民工具有极强的可塑性,他们具有向上演变的可能,也具有向下滑落的危险。如果第二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问题不能顺利解决,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为使第二代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提出以下几个对策和建议以达到预防新生代犯罪的目的。一、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我们期望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的实行,不久之后即能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二、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调查表明,很多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政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或继续教育学校为平台,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扶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重返社会。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分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其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降低他们的再犯罪率。再次,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他们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