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人自然状况:
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89年8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土顶子村
被执行人:李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土顶子村
执行的经过:
2010年4月28日,麻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作出(2010)麻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 婚生孩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 原告分得两套行李及其原告衣物,被告分得一台摩托车、一台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个梳妆台、一个炕柜、一个大衣柜、两套行李及被告衣物。
四、 土地5.8亩由被告经营管理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李鹏不服一审判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鸡民终字第X号判决,维持原判。
2011年1月7日,董海英父女依法申请执行立案,麻山区法院立案庭作出(2011)麻法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我院干警采用了各种方式也没有联系到被执行人李某,经过对周围村民的调查了解到李某已经去了江苏,这个人已经不在麻山区辖区内居住,之后在江苏又不知去向。我院执行干警没有办法只好向李某的家人送达了传票。经过一年的明察暗访,发现李某会在过年的时候回家,终于在2011年11月14日,在麻山区农村信用社和车站发现了被执行人李某的行踪,经过一路跟踪及及时与申请执行人董某父亲的联系可以确认这个外貌和年纪都大致相当的青年就是李某,最后我院3名执行干警将他带回了麻山区法院执行局。到了院里我院执行干警首先给他倒了杯热茶,然后与他耐心的交谈起来,他说第一次见到这么好的法院,就同意给自己孩子的赡养费,不过说这个月的工资已经花完了,让我们再宽限一个月。我院执行干警将笔录写的非常详尽,之后毅然决然的放他回家了。果然在一个月后2011年的12月19日,他主动履行了自己的承诺,真正地做到案结事了。申请执行人的父亲董大爷看见我们的执行过程不仅潸然泪下,说才1200元钱,你们为人民这么辛苦,随机掏出50元塞给我元执行干警,当然被我院执行干警宛然拒绝了,他说那我请你们吃饭吧,我院干警更是很理直气壮的说大爷你的心意我们领了但是饭是绝对不能吃的,最后他送来锦旗,这件事在整个麻山区取得了轰动的效应,得到了村民和村政府的一致好评!
执行员心得
麻山区地处偏远,可以说是山高皇帝远,这个区仅仅有常住居民不超过2万,就是把外来居民和流动人口全部加起来也不足3万,十分钟就能走完的街道,虽然麻山区经济条件不比市里,但是这里的风气可以说不输于任何一座城市。这里没有什么惊天动地的大案件,也没有什么气壮山河的大场面,但就是这些平凡琐碎的小案件,更现实出每个执法者的高贵品行,莫以利小而收之,勿以恶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