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引导党员、干部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为贯彻落实各级纪委全会精神,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巴东县纪委监委开设“以案说纪·每周一课”栏目,帮助党员干部进一步理解掌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敬请关注。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这条“红线”碰不得!
【案例】
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某,2011年1月至2021年8月,与他人合伙经营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从中获利8.7万余元;2018年3月,张某出资20万元投资该县一能源施工项目,从中获利5.2万余元。2021年11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解读】
当官发财两条道,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有的党员干部“亦官亦商”,安排亲友充当“台前木偶”,直接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隐身操控的“影子公司”提供帮助;有的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后获得巨额利益;还有的搞政商“旋转门”“逃逸式辞职”,在岗办事、转岗兑现,在位用权、离职回报。
张某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也反映出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我行我素、不讲规矩、不守纪律的本质。
【纪法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