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抚养起纠纷 情法相融解矛盾

  发布时间:2025-09-17 09:28:48


为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麻山区人民法院开设“以案释法”栏目,用身边的平凡小案彰显法治精神,维护社会诚信。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名子女,长子陈某1,2004年出生,现已成年、长女陈某2,2010年出生,现15周岁,正在读中学。2015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陈某1、陈某2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年给付两个子女的抚养费共3万元。现因被告身患疾病无法履行抚养婚生女陈某2的义务,原告请求将原、被告婚生女儿陈某2变更由原告抚养,双方就变更抚养关系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麻山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多次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并征求陈某2个人意愿,原、被告婚生女陈某2明确表示同意其变更由原告陈某抚养。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的婚生女陈某2变更由原告陈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陈某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首要考虑的是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最佳利益,询问并考虑子女的意愿,以及他们在新环境中可能面临适应的问题,还要评估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教育背景、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哪一方更能为子女提供稳定、有利的生活环境。针对本案,综合考虑被告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意愿,经法官调解,将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至原告抚养。

责任编辑:梅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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