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故事|“代表说理+法官释法”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发布时间:2024-09-04 09:29:50



   【编者按】麻山区人民法院立足基层法院职责,认真丰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麻山实践,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格局,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络,发挥“人大代表+人民法官”调解工作机制优势,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麻山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以满足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为着力点,将“四级”人大代表融入多元治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日前,该院法官联合全国人大代表特邀调解员李广丽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16年,达达(化名)1岁时父母协议离婚,约定达达由母亲张女士抚养,父亲刘先生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2024年父亲刘先生再婚,后期他不再按时支付达达的抚养费,无奈达达来到法院寻求帮助,因其面临求学,为了保障正常生活和学习,请求将抚养费提升至每月1500元。

   【调解经过】从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修复亲情关系的角度出发,调解是解决该案的最优解,因此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李广丽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以“背对背”的方式分别跟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张女士及父亲刘先生进行了沟通。张女士表示,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孩子面临上学、本身身体素质不好,自己又没有固定工作,刘先生作为父亲应当增加抚养费数额。刘先生则表示,自己也很疼爱孩子,但是张女士不让自己和父母探望孩子,所以近几个月才没有支付抚养费。

    了解到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官随即从“法理”角度进行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且通过协议确定抚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所以,在达达实际需要增加的情况下,有权利主张增加抚养费。另一方面,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不仅是实现父亲或母亲对子女关怀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更是离婚后弥补对子女陪伴上的缺失,有利于增进亲情的交流。

    法官“释法”后,李代表紧接着讲“情理”:“父母离婚最受伤的就是孩子,虽然不是夫妻了,但总归还是亲人,所以双方更应该在生活中尽职尽责,予以弥补,否则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李代表温情得当的劝说让父亲刘先生眼含热泪,当场给付了欠付的抚养费,而且同意将抚养费增加为每个月800元。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用心关注、真情付出。未成年人父母之间存在破裂的婚姻关系,未成年人如若再因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导致矛盾升级,则极易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化解双方矛盾,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离婚及抚养费争议对孩子的情感伤害,是关键所在。希望离婚男女尽力维系离婚之后的和平关系,为孩子营造理解与温情的成长环境。

责任编辑:梅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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