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 | 高效调解+当场履行——交通事故起纠纷 温情调解促人和

  发布时间:2024-08-26 08:53:33



   近年来,摩托车已成为大众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因其便捷性和实用性故深受大众喜爱,但因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普遍薄弱,导致涉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近日,麻山区人民法院女子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摩托车与货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王某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某牌正三轮摩托车与由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接触,致王某及摩托车乘坐人方某受伤,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鸡西市公安交警支队麻山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刘某驾驶车辆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后期,双方就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故王某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王某医疗票据等证据材料,认真梳理案件情况,并对王某诉讼请求逐一分析,考虑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争议主要在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存有异议,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初期,刘某以对方主张数额过高为由拒绝赔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为了打破僵局,促进矛盾化解,承办法官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一方面,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抵触思想,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另一方面,重点向刘某释法明理,告知其王某虽负主要责任,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步做王某思想工作,减去诉请中重复的赔偿事项。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让步,握手言和,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刘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15 0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麻山区人民法院始终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省高院及市中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做实“公正与效率”,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用心用情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责任编辑:梅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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