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前和解”是“执源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近日,麻山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成功促成陈某某与汤某某达成执前和解,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将矛盾纠纷在执行程序前端化解,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汤某某雇佣陈某某翻斗货车从林口运石头送至麻山区,双方口头约定每立方米石头每公里运费0.8元,每5000立方米一结账。陈某某运石头工作结束后汤某某只支付其部分运费,剩余运费97 800元未给付。经陈某某多次催要,2022年3月8日汤某某给其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尽快还款,但汤某某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陈某某提起诉讼。经麻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汤某某给付拖欠陈某某运费款97 800元,此款于2023年10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122.5元(陈某某已缴纳),由汤某某负担,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给陈某某。
【执前和解】陈某某于2024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执行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晰、双方矛盾较小、具有执前和解的可能性,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案件转入执前和解程序。执行法官详细查阅卷宗,经执行法官向汤某某反复劝说和释法明理,汤某某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请求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该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执前和解”是指胜诉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前,通过和解方式,与对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案件不再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一项矛盾化解措施。“执前和解”程序的适用,能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更灵活便捷的履行方式,使其更自觉的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提升了执行案件办理效率,有效避免了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也节约执行司法资源,加快了当事人权益实现的进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下一步,麻山法院执行局将深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不断优化完善执前和解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执前,为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