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单位犯罪处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8-08-06 11:50:42


浅谈单位犯罪处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作者:麻山区人民法院 付永光

       一、 单位犯罪概述单位犯罪,是进入八十年代以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下面就单位犯罪中的立法演变及其特征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单位犯罪的立法演变在我国,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曾经在刑法学界引发了一场深入的争论。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后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位犯罪逐渐被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确认,此时单位犯罪的争论暂告一个段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到1997年单位犯罪被写入刑法典,单位犯罪的立法初具规模。1997年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标志着我国以刑法典的形式确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同时进入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存的状态。(二)单位犯罪概念和特征 1.单位犯罪的概念。97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所谓单位犯罪,就是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1) 2.单位犯罪的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刑法第30条中所谓的“单位”特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团体。企业则是指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以盈利为目的,以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为内容的社会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等盈利性活动,接受国家机关领导并由国家开支经费,依照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的组织;机关,是指行使国家和党派管理职能的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团体是指由特定行业、阶层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2)单位犯罪构成中单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目前仍然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界限的划分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与单位犯罪有关的问题仍然十分复杂。因此,我国刑法只针对那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危害比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比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做出规定。并非所有的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如果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结果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就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内部成员个人的犯罪。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就无法认定这种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上文的叙述我们了解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并使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问题的争论得以平息。但对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仍然存在着值得讨论的问题。下面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私营公司、企业和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进行论述。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有: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又包括很多种类,我国法律的这种规定方式过于笼统,范围过于模糊,没有确切地指出是否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2)这就导致了我国不仅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国家机关、私营公司、单位的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承包单位、村民居委会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的单位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主体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也存在疑惑。(3)下面根据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对这几种特殊类型的单位逐一进行讨论。(一)私有公司、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中,除机关、团体以外,私有公司、企业都存在一个所有制问题,即有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对于私有制的公司、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1.肯定说。该说认为,所有制形式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标准。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地位相同,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实施犯罪也应受到刑法的同等处罚。主要理由在于:(1)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外,所有概念都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对于企业单位,并没有特别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不能作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我们不能排除私营企业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可能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以所有制形式来认定犯罪主体的标准,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它们不因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这是我国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民事法律同理,私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刑事法律面前也应当是平等的,它们被刑法所调整的时候,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3)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私营企业已经有一定的资金规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私营企业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对于这种犯罪,只能按单位犯罪处理才更为客观、科学与实际。(4),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将企业作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这种简单分类已不甚科学。因此,不能再用所有制标准作为认定单位犯罪的标准。 2.否定说。该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公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而不包括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无论何种形式的私有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行为,都应追究其所有者的刑事责任,而不存在单位犯罪问题。(4)主要理由在于:(1)私营企业成立的宗旨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企业所有者营利。因此,企业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目的也必然是为企业所有者牟利。私营企业代表的是个人利益,这与“必须是为单位牟利”这一单位犯罪的特征是不相符合的,此即为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关键原因。(2)在私营企业中,一切行为与活动都由个人决定与支配,这与其说是企业行为,还不如说是个人行为。因此,对私有制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视为是个人通过企业实施的,仍然符合自然人犯罪的特征。(3)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目前对单位犯罪规定比较同等自然人犯罪处罚较轻。因此,假如我们对个体或其他私营企业的犯罪按单位犯罪处理,很可能就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即:如果某个人以个人名义实施了某种犯罪,那么将要受到刑法规定的某种处罚;但是如果他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实施了同样的犯罪,他所受到的处罚则要轻得多。这显然是与罪刑均衡原则不相符合的。笔者赞同肯定说。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法律面前平等、罪行与惩罚相适应等原则,私营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犯罪应受同等的处罚。随着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其单位犯罪的情形也日益增多。并且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与个人犯罪相同之刑,再将私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就没有意义了。我国也通过颁布法律规范来确定私营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5)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6)当然,前引司法解释还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是一个排除性规定,由于这些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实施犯罪而设立或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而对其不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国家机关能否成单位犯罪主体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1997年《刑法》对“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明文作了规定,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概括起来有否定说、肯定说: 1.否定说.否定说认为,“机关”不应在《刑法》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规定的“机关”一词应当取消。理由如下: (1) 从国家机关职能而言,国家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职能,在管理活动中体现的是党、人民的意志,与犯罪意志水火不相容。即使行为人借其名义集体决策进行犯罪活动,也属于超越国家公权力的个人行为,应由该个人人承担责任。 (2) 从惩罚机关犯罪的刑罚手段看,其中的弊端极为明显。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而当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被判处罚金时,其责任最终将转嫁到国家身上,因为国家机关的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实际执行需用财政拨款交纳。 (3) 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会导致严重后果。国家机关依法律设立并行使权力,各机关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任何一个机关瘫痪,都会阻碍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权力的行使,要靠权力主体自身的权威和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很难履行其职责。 2.肯定说认为,“机关”应当在《刑法》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肯定的理由,有的从正面加以论述,有的则对否定说的观点给予反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工具。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的一种,具有自身的决策权,当然有自己的意思能力。国家机关有自己的意思能力,就可以形成犯罪意思并作出一定的行为。犯罪意思与国家意志是不能同时并存,所以,当国家机关作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意思时,由于该犯罪意思与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性质相背离,此时的国家机关已经沦为犯罪工具,根本就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犯罪意思与国家意志不能并存的观点正好说明了国家机关为什么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理由。 (2) 把单位犯罪处罚弊端极为明显认定国家机关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我们不能用短浅的目光看待法律的发展,也不能以静止的思想对待利弊问题。对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处罚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利于以后法律的发展。 (3)追究国家机关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利于确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如果对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不加处理,公众就会怀疑国家机关对法律的忠诚。事实上,对实施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的司法机关进行惩罚,更有利于确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而不是像反对者认为的那样丧失对法的正义感或者信心。 (5) 对国家机关定罪处罚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国家机关定罪处罚是应当的,其直接效应是提高法律的权威,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笔者是主张机关可以成为为单位犯罪主体的,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就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的发展及社会对法律应惩罚犯罪的要求,只有把机关列入单位犯罪主体中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才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发展,更好的实施依法治国的理念。

       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及其法定刑的完善从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来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办法,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下面我们就这两种处罚及对单位犯罪法定刑的完善进行论述:(一)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从各国刑法理论、立法体例和司法实践的运作来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主要有两种。(1)单罚制。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7)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但是有时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2)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因而它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而不能将这个责任推卸或转嫁给他人。因此,作为刑事责任必然的后果刑罚,也就应当加诸单位本身。同时,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单位制度、章程等都要求单位的相关人员要按照合法、合规的单位意志从事各种活动,实施既对单位有利义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有关人员必须遵守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8)所以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并不违于罪责自负这一刑事责任理论原则,是合理的。但是对于罚金的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31条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体现了刑罚相当的刑法原则。 (二)单位犯罪法定刑的完善目前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的刑罚种类过于单调,仅罚金刑一种。而却罚金数额是没有限制的。(1)罚金刑数额无限制。是指刑法条文不具体规定罚金刑的数额幅度,而由审判人员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参酌犯罪人的经济状况,自由裁量罚金刑数额的制度。无限额罚金制在我国财产犯罪的罚金刑规定中,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无限额罚金制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不便于审判人员掌握,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与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并无二致,法制健全的国家都不采用此制。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正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限额罚金制似乎与此目标不相吻合,因此,在日后的立法中宜严加限制,以最终摒弃之。(2)罚金刑的不完善。之所以对单位的刑罚采取罚金刑,是考虑到“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罚金与没收财产两者相比较而言,罚金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随着这几年的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主体采取单一的罚金刑的弊端日渐显现。首先,罚金刑既适用于单位又适用于自然人,因此它无法体现和解决单位犯罪适用刑罚的特殊性问题。(9)其次,罚金是一种附加刑,作为附加刑,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针对较轻的犯罪,对于严重的犯罪,一般都是附加适用。依据我国刑法第5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罚金数额不可能过高,而少量的罚金对于单位来说无关痛痒;对于严重的犯罪单处罚金,则又显的罪刑不相适应,罚不当罪。再次,对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单位犯罪处以罚金,会给人一种以钱赎刑之嫌。因为国家机关的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它们的经费靠国家财政下拨,而罚金又要全部上缴国库即国家财政,国家机关因罚金没有了经费之后,国家财政还要下拨,如此反复,等于是国家将金钱从这个口袋装到另一个口袋。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国家机关单处罚金,无法达到刑罚的目的,等于是免除了国家机关的刑罚。最后,对于有些单位单处罚金,会由于经济效益不佳或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转移财产等原因造成无金可罚,实际上等于是免除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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