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拖欠延时工作工资?法院出击打出保障权益“组合拳”!

  发布时间:2023-07-31 17:50:32


    【法官小课堂】

    你是否遇到过劳动争议纠纷?是否不知道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麻山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跟随小编,一起去上课吧!

    【案情回顾】申请执行人韩某于1983年10月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在被执行人某粮库工作。2019年4月3日,韩某向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执行人某粮库支付法定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部分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费用。仲裁委员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韩某申请。2021年12月1日,韩某诉至本院,经本院审查核实,依法做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某粮库给付韩某2011年2月4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法定休息日工资、法定休假日工资、2011年2月4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鉴定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合计222,363.7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某粮库不服麻山法院作出判决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某粮库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某于2023年4月28日向麻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麻山法院在执异案件办理期间,执行人员了解到申请人韩某有严重的糖尿病综合征,全身多处肿胀,不能正常行走急需就医,但申请执行人现无钱就医急等案件款,考虑到申请人实际情况,如果走执行异议程序,将会导致执行时间变长,使申请人的疾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

    麻山法院立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粮库有11个千吨囤,法院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中央储备粮鸡西直属库有限公司有未发放的管理费,麻山法院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认为,冻结管理费涉及保粮安全,不应冻结未发放的管理费,向麻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立即约谈被执行人,了解到某粮库的困难在于管理费为用于正常的保粮经费,如果被全部执行可能造成保粮风险,执行人员与粮库工作人员共同详细计算了该季度的保粮费用,余款粮库同意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第一时间拿到了第一笔执行款11万元及时入院治疗,某粮库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申请人身体有疾病急需用钱是在执行中需要的考虑的实际情况,同时被执行人某粮库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特殊主体,执行也存在特殊性,这就需要执行干警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研究好的工作方式。麻山法院执行局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约谈双方当事人,最终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这样即缓解了申请人能无钱看病的困境,也为粮库这个特殊主体缓解了部分还款压力。时代的进步需要执行干警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考虑执行案件的时效性,既要解决案件,又要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李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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