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麻山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申请人挽回损失3万余元。
案件情况: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黄某某受被执行人杨某某雇佣为其承包的位于麻山区青龙村造林地进行旋地及除草。同年9月4日申请人黄某某在为被执行人除草时农用车翻车受伤,致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麻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黄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6189.13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黄某某遂向麻山法院申请执行。
2022年2月执行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了解到申请人黄某某作为家里唯一的劳动力,爱人瘫痪在床十多年,他在村里种了几亩口粮田,靠低保和打零工勉强维持生计。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杨某某传唤至法院释法明理,督促其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不能一次性履行完毕,告知其拒不发行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威慑力,其主动通过亲友借钱履行给付义务,跟随法院执行干警前往工商银行将案件款及执行费转账至指定账户,此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释法:刑法上的学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下一步,麻山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坚持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民生权益的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