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行并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其托运的行李内有三块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到达目的地后,唐某发现该三块锂电池不在行李包裹内,并发现开包检查单一张:其行李包裹内的三块锂电池因属于禁止随机运输的物品而被被告首都机场公司开包检查并移除。为此,唐某起诉,请求判令首都机场公司赔偿其违规开包操作移除的3块无人机锂电池等值及相应经济损失、误工损失。
【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唐某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属于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如在托运行李中夹带锂电池将危及航空安全。对于唐某违法夹带的危险品,无论在开包检查时其是否在场,安检机构均有权按照相关安检规则将危险品卸下、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因此,在唐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首都机场公司紧急对其托运的某品牌无人机锂电池进行处理并交与公安机关,合法合理,不构成侵权。
【法官后语】
首先,首都机场公司作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在履行安全检查职责过程中,有权对查处的危险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首都机场公司在安检中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唐某在此背景和提示下知道或应当知道锂电池属于禁止托运的物品。首都机场公司对涉诉锂电池进行移除处理符合相关操作规范。由于民用航空领域的特殊性,承运人必须以最严格要求保障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及财物的安全。根据《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31条第1项规定,在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现货物中夹带危险品,安检机构应报告民用机场公安处理,不得作退运处理,即不得将危险品交还旅客。而客运相较于货运而言,涉及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举轻明重,在客运检查中,发现托运行李中夹带有危险品,亦不应交还旅客。
最后,首都机场公司的相关行为系维护公共安全,合理且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基于航空安全关乎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作出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