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法课堂】民法典典型案例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2-06-20 13:29:28


    武术训练时学员之间造成的损伤,培训机构有无责任?

    朱某与某武术中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学生朱某在某武术中心学习散打。在2021年3月13日下午训练中,某武术中心经营者兼教练指导朱某与另一学员未佩戴护具对练,期间另一学员以右脚踢打朱某左臂,造成朱某脾破裂。朱某住院行脾切除手术后,构成七级伤残。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某武术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本案中,朱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某武术中心学习散打期间,某武术中心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采取合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朱某的人身安全。某武术中心招收的学员均为未成年人,且很多学员初次学习散打,对于训练动作并不能完全掌握,进攻防守存在失误的可能性很大,某武术中心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对此应当明知,应当在教学过程中尤其是对抗训练过程中为学员佩戴保护身体的护具,防止学员间在进行抗击打训练时意外受伤。但某武术中心在本次事故发生前并未给学员佩戴护具,学员的教练也未能指导好与朱某对练的学员的动作和力度,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朱某被另一学员踢到造成脾脏破裂,某武术中心存在过错,法院遂判决某武术中心赔偿朱某500346.3元。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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