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商业用房,能随意改变功能布局吗?
林某与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林某分别购买了宿迁市宿城区某小区商业楼1812室、1712室,林某所购房屋位于周某所购房屋正下方,两处房屋内部结构相同。周某购买该房屋后进行改造,将1812室原茶水间、办公区域分别改造为卫生间,后用于开设宾馆。现林某以周某的改造改变了原图纸设计、存在安全隐患及噪音污染为由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条解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而是基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产生,在现实生活中行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然会有所冲突,所以彼此之间要有必要的限制和便利。周某及林某均有权对自己所购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其装饰装修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林某所购房屋位于周某所购房屋正下方,周某在未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将茶水间、办公区改变为卫生间,两者对防水要求明显存在不同,这种改造既存在安全隐患,又对环境卫生、噪音及林某使用房屋时心理舒适度产生了一定影响,故周某的上述装饰装修行为不妥,林某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