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间能否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
张某与张A、张B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妻子徐某共同育有二子三女,三个女儿出嫁后,张某长子A和次子B达成赡养协议,约定A、B分别赡养张某、徐某。徐某去世后,张某一直随A生活,后张某与A关系恶化,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名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B抗辩称其与A签订了赡养协议,张某应当由A赡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子女分别赡养父母的协议能否免除对父母一方的赡养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三名女儿为共同被告。经审理,法院认定赡养协议无效,5名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因B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较多,故在以金钱为内容的赡养义务方面减轻B应负数额。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对父母双方均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张某的5名子女均有赡养张某的义务,由于B对母亲尽过相较于其他兄弟姐妹较多的赡养义务,本案中虽不能免除B对父亲张某的赡养义务,但法院在权衡双方利益后,对A、B的赡养责任作出了区别对待,将法律与情理、伦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