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产证、一方付款入住,房屋所有权究竟归谁?
高某与许某、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A房屋抵给付某,付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杨某,杨某向付某支付房款26万元。2017年2月份,杨某与高某协商,将A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且由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补签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8月,杨某将该房屋出售给许某,许某全额支付房款并居住至今。2020年3月份,高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A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高某及其妻子名下。现许某和高某都称其是A房屋的所有权人,法院应如何判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
一般情况下,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借名买房”的情形。虽然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的权属关系和表现形态的证明,但产权证书本身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权利的状况,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的,应以真实权利状态为准。本案房屋虽然登记在高某名下,但是高某并无证据证实其向杨某交付了房款,且其在庭审中关于房款是否交付的陈述前后多次矛盾。而许某不仅向杨某交付了房款,而且在该房屋居住使用至今,高某在此期间也从未向许某提出过异议,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