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年10月17日至20日,北京市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
裁判结果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就诊的感冒发热人员和购买感冒、退热药品的人员信息,按规定登记、报告。药店的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