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法】麻山法院疫情普法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2-05-12 15: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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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案

    2021年10月25日凌晨,一辆白色小轿车驶入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东收费站,卡点工作人员按要求查看驾乘人员的健康码、行程码及24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当检查到坐在后座的张某并提醒她戴好口罩时,张某态度恶劣、拒不配合,并开始辱骂警务人员及防疫工作者,还时不时地拿出手机录下视频,整个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分钟,严重影响了遵义东收费站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裁判结果

    张某因违反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治安管理行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可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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