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法】麻山法院疫情普法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2-05-10 12:31:46


    全国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期间,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志愿者等人员实施威胁、辱骂、殴打、驾车冲撞等行为

    2022年2月27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冯某某、张某、任某某受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吕梁大道盛地村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依法履职。被告人刘某某酒后乘车经过此检查点时,不配合检查,拒绝登记个人信息,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进而暴力殴打工作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参与殴打,致使三名工作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住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认定刘某某、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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