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与法】麻山法院疫情普法小课堂

  发布时间:2022-05-09 11:34:28


    全国典型案例三: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涉疫信息,造谣传谣涉疫信息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宋某某编造“杨家峪剪子湾社区富康苑发现一家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120马上过来拉人”的虚假视频信息,发送至3个微信群、2个微信好友,直接覆盖人员共计534人,并被其他个人转发,造成当地小区居民恐慌,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进行辟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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